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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可依了!对“大数据杀熟”说NO

来源:大数据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8-20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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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投票通过!个人信息安全有特殊法律保护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2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2021 年 11 月 1 日。

投票通过!个人信息安全有特殊法律保护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2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2021 年 11 月 1 日。

明确个人信息不应过度收集,大数据要普及,人脸信息等个人敏感信息的处理要规范,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机制要健全改进。这部特别法充分回应了社会关切,为破解个人信息保护热点难点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和跨境提供的规则,以及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本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处理、传输他人的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交易、提供、披露他人的个人信息。

针对信息和大数据过度收集的问题,本法明确个人信息的处理应当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并且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个人信息处理者使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不得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方面对个人施加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针对人脸识别技术的滥用,本法要求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和个人识别设备应设置显着提醒;收集的个人图像和身份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

对于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众多、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本法具体规定了其需要履行的义务,如建立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等。

《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强化了有关部门的监督责任,严厉惩处违法行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发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个人信息处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或者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审计。对非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责令中止或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武汉广播电视台

文章来源:《大数据》 网址: http://www.dsjzz.cn/zonghexinwen/2021/0820/28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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