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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布丨“大数据杀熟”属于垄断吗?这份文

来源:大数据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2-10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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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网2月8日讯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近日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以下简称《指南》),界定了平台、平台经营者等基础概念,明确了平台经济垄断协议的形式,并对

中国网2月8日讯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近日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以下简称《指南》),界定了平台、平台经营者等基础概念,明确了平台经济垄断协议的形式,并对其他协同行为作出具体规定。针对曾引发广泛关注的“大数据杀熟”“二选一”等问题,《指南》作了专门回应。

“大数据杀熟”指互联网平台利用大数据和算法对用户进行“画像”分析,从而收取不同价格等的行为。

《指南》明确,如果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对不同的消费者实施不同的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则可能构成差别待遇行为。同时,阐明了构成差别待遇可以考虑的因素、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等。

《指南》指出,“针对新用户在合理期限内开展的优惠活动”“基于平台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规则实施的随机性交易”等属于实施差别待遇行为可能具有的正当理由。

“二选一”指平台经营者要求在平台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不得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等不合理限制行为。

《指南》明确,“二选一”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为,并细化了判断标准:平台经营者通过屏蔽店铺、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实施的限制,因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直接损害,一般可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性方式实施的限制,如有证据证明对市场竞争产生明显的排除、限制影响,也可能被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指南》指出,“为保护知识产权、商业机密或者数据安全所必须”“为保护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利益所必须”“为维护合理的经营模式所必须”等属于限定交易可能具有的正当理由。

此外,《指南》还细化了不公平价格行为、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形式,释放互联网平台不是反垄断法外之地的明确信号。

(编辑:董小迪)

文章来源:《大数据》 网址: http://www.dsjzz.cn/zonghexinwen/2021/0210/15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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