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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一”和“大数据杀熟”可能构成垄断

来源:大数据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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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华社北京2月7日电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7日制定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强调《反垄断法》及配套法规规章适用于所有行业,对各类市场主体一

新华社北京2月7日电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7日制定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强调《反垄断法》及配套法规规章适用于所有行业,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对待,旨在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

针对社会各方反映较多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热点问题,《指南》明确,认定平台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通常需要先界定相关市场,分析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再根据个案情况分析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指南》详细列举了认定或者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包括经营者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的依赖程度、市场进入难易程度等。同时,《指南》逐一细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表现形式,如不公平价格行为、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

《指南》专章对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作出规定,细化平台经济领域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表现形式,要求对制定涉及平台经济领域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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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无正当理由不得实行差别待遇

近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志解读了《指南》相关问题。

一是明确“二选一”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为。

“二选一”是社会公众对平台经营者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不得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等不合理限制行为的概括性说法。《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因此,《反垄断法》规制“二选一”行为的前提是实施该行为的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指南》明确了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可以考虑的因素,其中包括平台经营者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行为。

二是明确“大数据杀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差别待遇行为。

“大数据杀熟”是社会公众对互联网平台利用大数据和算法对用户进行“画像”分析,从而收取不同价格等行为的概括性说法。《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指南》明确了构成差别待遇可以考虑的因素,其中包括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据人民网)

来源:厦门日报

文章来源:《大数据》 网址: http://www.dsjzz.cn/zonghexinwen/2021/0210/14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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