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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公开征求意(4)

来源:大数据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8-1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产生、使用数据的程序、软件、系统和平台,在开发阶段应当进行安全可控修复手段的检测,保障数据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数据

产生、使用数据的程序、软件、系统和平台,在开发阶段应当进行安全可控修复手段的检测,保障数据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数据,是指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

政务数据,是指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使用、制作、管理的数据。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列入党群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编辑:张琦

校对:郭战平

文章来源:《大数据》 网址: http://www.dsjzz.cn/zonghexinwen/2020/0810/6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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