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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公开征求意(3)

来源:大数据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8-1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创办大数据企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定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

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创办大数据企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定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对大数据企业自建、购买或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办法对相关费用予以补贴。

第二十二条 支持数据中心全电量优先参加电力直接交易,鼓励开展风力、光伏等新能源电力交易,降低用电成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发挥我省能源革命改革试点优势,通过制定目标电价、给予电价补贴等措施,对数据中心用电进行支持,保障电量供应。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促进大数据产业园区配套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大型储能项目,形成园区并网型微电网,实现“源-网-荷-储”一体化运营;主动协调解决配电网规划、建设等问题,完善道路、管网、市政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四条 大数据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依法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引进、培育数字经济领域技术、管理、市场和财务等优秀骨干人才的大数据企业,其骨干人才年薪达到规定数额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以租代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鼓励大数据产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设立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项目,综合应用风险投资、股权投资、担保贷款、贷款贴息、科技保险等方式,优先支持重大应用示范类和创新研发类项目。

对购买本条例第十八条中平台服务的企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服务费实际支出金额予以补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成立大数据研究院,支持建设大数据相关领域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设立技术研发中心、股权激励、期权激励、学术交流、产业合作、柔性引进人才等方式,利用国内外大数据人才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数据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对标国内大数据产业发展先进地区的薪酬待遇等激励政策,引进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加强本土人才培养。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产学研结合的合作平台,采取开设大数据相关专业或者建立实训基地等方式,定向培养大数据专业人才。

第二十七条 支持高校开展大数据领域职务发明所有权改革探索,对于高校决定不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允许发明人自行申请专利,依法获得专利转化取得的相关收益。支持高校以优化大数据专利质量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导向,通过提高转化收益比例等方式对发明人或者团队予以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大数据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应当遵循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创新监管模式,为发展预留空间,审慎出台市场准入政策。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大数据发展应用标准研究,推动数据采集、数据开放、分类目录、交换接口、访问接口、数据质量、安全保密等关键共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教育机构、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大数据领域的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定。

第三十条 推进大数据技术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国内外创新资源,促进大数据相关技术发展。鼓励和支持省内外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以及知名智库、行业机构在晋举办研讨会、论坛、培训等交流活动。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数据安全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数据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加强对大数据技术、服务、应用安全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大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督管理;大数据发展应用、政务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管理、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数据安全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数据采集、存储、开发、应用、服务、管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的要求,落实相关安全保护制度、标准和技术措施等。

文章来源:《大数据》 网址: http://www.dsjzz.cn/zonghexinwen/2020/0810/6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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