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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公开征求意(2)

来源:大数据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8-1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第十条 在保障安全的条件下,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外包、合作开发等方式,依法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市场化应用。 鼓励公

第十条 在保障安全的条件下,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外包、合作开发等方式,依法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市场化应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政务数据的开发利用,对自身采集的数据开展挖掘和增值利用,提升数据应用水平,发挥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数据交易主体在依法设立的大数据交易平台进行数据交易。数据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宏观调控、经济监测、商事服务、市场监管等政府管理和公共治理领域的大数据应用,推动放管服效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大数据在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城乡建设与管理、人口资源与环境、生态保护、卫生健康、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领域的应用,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服务民生水平。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大数据技术与制造业、煤炭及其他能源领域、建筑业、服务业融合,结合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进行数字化升级改造,支持工业企业提升基于大数据分析的生产线智能控制、生产现场优化等能力,深化数据驱动的全流程应用,加速企业生产制造向生产智造转变。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农村经济大数据建设,完善县、乡(镇)、村相关数据采集、传输、共享基础设施,建立农业农村数据采集、运算、应用、服务体系,实现对农业农村的精准应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社会信用数据的汇集和应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研发设计、终端制造、平台构建、应用服务等大数据产业链关键环节,制定优惠政策,培育、引进大数据企业,加快推进大数据产业集聚区建设。

支持企业开展基于大数据的第三方数据分析发掘服务、技术外包服务和知识流程外包服务,培育大数据解决方案供应商;支持推动大数据与云计算、卫星导航、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融合,培育大数据服务新技术、新业态。

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大数据产业的支持力度。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机构和行业协会建设大数据通用技术平台和大数据开源社区技术创新平台,为用户提供研发设计、计量、评估、标准化、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技术服务和面向行业应用的解决方案、软件开发和平台运营服务。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下一代互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推动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和互联互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提高城乡宽带、移动互联网覆盖率和接入能力,引导企业合理布局数据中心。

通信运营企业应当加强骨干传输网、无线宽带网、物联网及新一代移动互联网建设和改造升级,提高数字业务承载能力。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并制定具体措施,对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大数据市场主体根据经营情况或者对地方财政的贡献情况依法给予奖励,对行业大数据融合应用示范给予奖励,对大数据企业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给予奖励。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大数据发展应用引导基金,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社会资本投资。

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投向大数据产业,设立大数据产业领域专项基金。鼓励社会资金采取风险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大数据发展应用。

鼓励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依法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数据企业用地纳入重点保障范围,优先安排用地供应。大数据园区或者企业用地,可以按科研用地出让,允许企业将部分用地用于建设自用的人才公寓。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列入省级重点工程的数据中心项目用地,应当优先保障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直接定点供地。

文章来源:《大数据》 网址: http://www.dsjzz.cn/zonghexinwen/2020/0810/6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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