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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当为“大数据杀熟”踩刹车(2)

来源:大数据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7-20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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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明确规定,提高可操作性 针对“大数据掌握”,近年来,许多法律、法规、规章都作出了相关规定条,来规范这个问题。 由于“大数据杀熟”现象在电子

明确规定,提高可操作性

针对“大数据掌握”,近年来,许多法律、法规、规章都作出了相关规定条,来规范这个问题。

由于“大数据杀熟”现象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经常出现,为解决这一问题,电子商务法根据消费者的利益特点,专门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爱好、消费习惯等。为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搜索结果,还应当为消费者提供非针对其个人特点的选择,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由于旅游相关服务是“大数据杀熟”问题最常见的场景,《在线旅游管理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指出将于2020年10月1日实施 明确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根据旅游者的消费记录和旅游偏好,设定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和权益。游客的兴趣。

“大数据杀熟”的问题也受到了当地的关注。深圳市发布的《条例》明确规定,市场主体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其他市场主体的数据,不得非法采集其他市场主体的数据提供替代产品或服务,不得利用数据分析处理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对手,没有正当理由。实行差别待遇。违反前款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最高五千万元的罚款。

“关于‘大数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足以看出这个问题的重要性。目前相关法规可能无法操作,也可能存在很多问题,比如由于立法水平低,这些问题需要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时加以解决。”张涛说。

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正在审议中。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规定:

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的公平合理。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法进行的商业营销和信息推送,还应提供不特定于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为个人提供拒绝的方式。

利用自动化决策方法做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作出解释,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作出只能通过自动决策方法做出决策。

姚志伟认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是原则性规定,第二款主要针对个性化广告推送,第三款提到“对人身权利有重大影响”仅适用于几种情况。

“相较于个性化广告推送,‘大数据杀戮’带来的危害和损失更大,且此类行为更为常见,难以适用第三款。这就构成了所谓‘对个人权利的重大影响’。”姚志伟说。

姚志伟认为,《条例》为“大数据熟人”提供了更完善的规定,可以吸收完善,作为直接规定加入到第25条中,不仅会提高规定的可操作性大数据问题的解决还可以为未来地方立法提供直接依据,从而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权利,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 ?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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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大数据》 网址: http://www.dsjzz.cn/zonghexinwen/2021/0720/26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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