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攻坚长远制度并重
一体推进追逃追赃防逃
2014年6月,中央追逃办成立。此后,31个省(区、市)也陆续成立了省一级的追逃办。
2018年3月,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委组建完成。
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施行,明确了监察机关在追逃追赃工作中的职责定位。
彭新林称,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化发展,改革的制度优势正在转化为治理效能,反腐追逃追赃的成效也不断显现。例如,改革之后,监察机关成为追逃追赃案件的主办机关,既是追逃追赃案件的指挥员,也是冲锋一线的战斗员,追逃追赃相关工作职能进一步整合,各级追逃追赃机构进一步完善、工作力量得到加强,形成了更强大的工作合力。可以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反腐败追逃追赃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强大动能。
那么,未来我们怎样完善追逃制度,才能让贪腐人员不敢、不想潜逃?
彭新林建议,一方面是坚持一体推进追逃、追赃、防逃。做好追逃工作,人追回来了,追赃工作就掌握战略主动;加强追赃,断掉潜逃腐败分子的“营养源”,挤压其生存空间;织密防逃“天网”,跑出去的少,追回来的多,则会对潜逃的和企图潜逃的腐败分子形成强大震慑,有助于巩固追逃追赃成效。
在彭新林看来,另一方面是坚持重点个案攻坚与长远制度建设并重。抓好重点个案攻坚,是形成强大震慑、带动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整体推进的重要抓手。发挥成功案例“牛鼻子”的牵引作用,促进追逃追赃工作不断深化。
“反腐败追逃追赃非一朝一夕之功,不能仅停留在重点个案攻坚层面,必须统筹谋划、整体推进,考虑点与面的结合。即使某一个案攻坚成功了,若追逃追赃法律制度不健全,这种成功也只是权宜之策,而非长久之功,不具有普遍的可效仿性、长期性和稳定性。”彭新林说,“所以,应该更加注重在建立追逃追赃长远制度建设方面下功夫,形成整体效应。”
宋伟的建议是,既要强化对主要领导干部的有效监督,发挥干部有关个人事项申报以及廉政档案等信息的监督效能,形成有效防逃机制;也要提升信息化技术在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综合应用,充分运用监察法赋予的监察权力,减少腐败贪官的潜逃风险。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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