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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被“大数据杀熟”了?(2)

来源:大数据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0-08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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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r\t\t\t\t\t\t\t\t\t \r\t\t\t\t\t\t\t\t\t\t \r\t\t\t\t\t\t\t\t\t \r\t\t\t\t\t\t\t\t 其实“杀熟”行为由来已久,在互联网行业也早有先例。20年前,亚马逊就尝试过对平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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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杀熟”行为由来已久,在互联网行业也早有先例。20年前,亚马逊就尝试过对平台的68种畅销DVD,根据潜在用户的基本资料、购物历史、上网行为等差别定价,不过很快遭到抵制而作罢。

经济学上把这种行为称为“价格歧视”,指同样的商品或服务,在不同的市场面对不同的顾客,采用差异化定价。对企业来说,这是一种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常用策略。

价格歧视存在的一大重要前提是,企业能够区分对商品需求程度不同的消费者群体。这在大数据时代很容易实现,互联网公司可以通过账户资料、搜索记录、购物历史等形成用户画像,对其消费能力和消费意愿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

一定程度的垄断和没有套利的可能性,是另外两大前提。这也解释了为何在线旅游是“大数据杀熟”的重灾区。

目前国内在线旅游行业集中度很高。大多数平台采用代理商的商业模式,航空公司、酒店、景区等资源掌握在OTA(Online Travel Agency)平台手中。5家头部OTA平台(携程、去哪儿、飞猪、同程艺龙、美团)市场份额超过九成,消费者并没有太多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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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平台上预定酒店、机票或门票通常是实名制,无法再次出售。同时,出游行程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不特意对比的话,用户很难发现自己的价格与别人不同。

薛定谔的“大数据杀熟”

但在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看来,消费者主观感觉到的“大数据杀熟”,经济学意义上的价格歧视,和在法律意义上构成“利用大数据技术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并不是一回事儿。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生活服务电商分析师陈礼腾告诉亿欧,对于大数据“杀熟”,此前公布的《电子商务法》就有相关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

不过实际生活中,人们对“大数据杀熟”的理解和判断仍存在分歧。

经常使用网约车软件的小刘(化名)和小天(化名)曾发现,同样车程二人显示的价格有些许差别。小刘觉得,是因为两人使用的手机不同被平台“杀熟”。但小天认为,可能只是因为自己领到了一些优惠券。

小李(化名)则告诉亿欧,如果新客户是因为有优惠券所以比老客户便宜,虽然体验不太好但还是可以接受的。“我刚注册的时候也有特价活动,只不过我已经把这个优惠用掉了。”

但对于在浏览商品时多刷新几次价格就会提高,三人均表示不能接受。

新发布的《规定》,对在线旅游的”大数据杀熟”有了更明确的界定——“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大数据》 网址: http://www.dsjzz.cn/zonghexinwen/2020/1008/10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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