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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根:大数据时代下,北京大数据交易中心的未(2)

来源:大数据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0-16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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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年是大数据交易平台发展最为迅速的时期。2015?年4月,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在贵阳市国资委的支持下挂牌运营,并完成了首次交易;8月,华中地区第一家

2015?年是大数据交易平台发展最为迅速的时期。2015?年4月,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在贵阳市国资委的支持下挂牌运营,并完成了首次交易;8月,华中地区第一家数据交易所——长江大数据交易中心落户武汉。此后,华中大数据交易所、武汉东湖大数据交易所、河北京津冀数据交易中心也相继成立。在此期间,大数据交易平台数量规模迅速扩大,市场占有率持续提高,业务范围也在不断地尝试拓宽。作为第三方中介平台,大数据交易所推动了之前一对一的双边数据市场,使其向“一对多”或“多对多”的网络数据市场转型,也使得大数据潜在的商业价值得到了进一步地释放并逐步形成交易规则,产生定量化的交易指数,数据市场的规模和效率由此倍增。然而,理论是一回事,现实是另一回事。由于大数据产业市场前景广阔、前期行业的进入壁垒相对较低,许多大数据交易平台性质的企业机构纷纷挂牌成立。尽管多数交易平台在成立之初设立了非常喜人的数据交易目标,但在市场运营中却遭困境。欣欣向荣的发展景象之下,交易市场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活跃程度。对我国各大数据交易所的调研发现,五年过去了,但是很多大数据交易所成交寥寥,依然处于小规模的探索阶段。这种乏善可陈的局面显然与数据权属和风险分担不明的法律痼疾有重要联系。首先,政府、企业以及科研机构等交易主体对数据开放共享的程度、力度影响着数据交易平台的业务范围以及交易质量。在面对巨大的市场需求时,数据本身的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依然未被合理发掘利用。目前,我国数据开放共享的主体主要集中于拥有大数据的政府、互联网企业运营商以及科研机构等多个主体。阻碍开放共享进度的因素则表现在开放共享的理念、完善的平台和技术支撑、成体系的管理监督机制以及最终的开放共享反馈效果等多个维度和多重因素。以政府为例,对数据决策、现代化治理等的认识不足,使得共享理念仍待形成。即便多数政府部门已经认识到大数据带来的效能,但缺乏成熟的管理机制,更为主要的是对于共享机制探索中出现错误承担责任的躲避。但另一方面,走在开放共享前沿的部门却又面临技术上的现实困境,包括对数据的维护和管理不足等问题。开放共享的壁垒体现在企业之间更多的是竞争关系下,出于商业利益的考量,开放程度并不是很高。因此,有效的激励主体的参与度和可用性,首先需要融合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消除数据孤岛。同时,也要打通企业内部和外部的数据,消除数据割据现象。另外,在配套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下提升政府企业等主体的参与,共同推进数据标准化建设,完善交易规范,通过响应参与主体对数据的应用需求为导向,撬动数据交易市场更大的潜能。其次,“一盘散沙”的数据形态难以真正完全释放数据中蕴含的巨大价值。具体到数据的质量及有效性方面,数据价值的最终体现包含多个环节,而原始数据的质量和有效性的缺乏影响了数据交易的质量和准确性。具体原因在于,一是大多数地区交易平台在规则缺失的市场下自成体系,不相统一的开放格式、数据维度以及语义等共性问题制约了交易市场流畅的沟通。二是数据是否真实、完整、一致,数据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数据资产的价值。三是技术层面的支撑力仍有待提升,数据能否全面采集检索、获取的数据在格式规范上是否便于后续的交互流通、实时有价值的数据能否及时获取、更新、维护等均对数据交易质量产生影响。显然,随着数据挖掘、分析和利用的深化,要盘活数据价值就需要通过可靠的数据交易让数据流动起来,保证数据被不断地分析与应用才能催生不可估量的价值。其三,交易安全是保护大数据整体安全的一部分,如果无法保证数据交易的安全,将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从交易所需要经过的步骤来看,一是数据交易前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造成后期无法完成交易,这样就会导致无论是数据卖方还是数据供应商都将承担违约责任。二是考虑交易场所的安全性,数据交易量大,没有安全的交易场所,就会存在数据黑市中的非法数据交易。而交易场所到底该如何规范,设立该场所又该遵守何种规则,都仍未有明确具体的管理方案。三是数据交易主体的资质和能力也将被纳入安全性考量范围。这同时也意味着,完成数据交易之前的每一个环节都应受到严格的把控,否则波及的范围将不局限于个人,而是会蔓延到社会和国家,从而影响整体安全。

文章来源:《大数据》 网址: http://www.dsjzz.cn/zonghexinwen/2020/1016/1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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