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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如何在疫情防控中运用?(2)

来源:大数据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9-21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其次,在具体大数据管理机制的设计上, 强调“激励相容” 。法律经济学研究已经指出,产权不具有绝对性质,而是一个“权利束”,包括了占用、使用

其次,在具体大数据管理机制的设计上,强调“激励相容”。法律经济学研究已经指出,产权不具有绝对性质,而是一个“权利束”,包括了占用、使用、收益等多项不同的权能,可以经过分解并赋予不同的主体,使他们在不干涉其他人享有其权益的条件下实现自身利益。在这个方面,美国著名法律家卡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i)与梅拉梅德(A. Douglas Melamed)在1972年合作发表文章,为进一步从事制度设计提供了有益的理论启示。

简单地说,卡拉布雷西等认为,可以从“赋权”(entitlement)的角度来讨论权利保护问题。其一,法律判断权利主体是否能自由交换某些权益。例如公民的人格尊严等权益不得进行自由交换。这部分权益通过“禁止交易规则”加以保护--放在大数据背景下,与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紧密相关的数据同样应受到“禁止交易规则”的保护;其二,更重要的是,在法律允许权利主体自由交换的权益中,可以通过“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这两种不同的法律保护方法分别予以保护,其法律效果在于:财产规则保护下的权益只能基于权利主体的同意而进行交换,责任规则保护下的权益则能在非经权利主体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给予他合理的补偿而实施强制交换。他们的规则设计如下表所示:

此设计方案的优点在于:通过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的综合运用,可以为不同特性的社会资源创设出具有不同保护力度的机制。(一)财产规则(即规则1和规则3)具有严格保护的功能,但不利于促进合作,因此适用于产权清晰、权属明确、即使不借助社会化开发手段亦能获得良好利用的社会资源;(二)责任规则的保护方法(即规则2和规则4)强调了权益的相对主义性质,对于社会效益较大的资源较为合适;(三)最重要的是,立法者可根据社会价值、公共利益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考虑,为不同社会资源制定不同的保护措施。

就政务大数据而言,对于政务数据中权属争议比较大或者社会效益比较显著的部分,依据责任规则来设计保护措施,一方面能够推进政务数据资源的流动和利用,实现数据的社会价值,另一方面也设置合理的补偿手段弥补相关权益人的损失。而且,根据责任规则,虽然是有实施“强制交换”的可能性,但同时还允许被强制的主体有申诉的机会,并保障其能够获得适当补偿。

具体规则设想

最后,大数据开放共享的具体规则可以设置为:

规则1:在一般情况下,政务数据资源所有权归全民共有,政府根据公益的目的,免费向社会开放。对于经济社会价值特别重大、开发利用技术要求较高的数据,也可以设定相应的条件,针对特定公众或企业予以开放。基于定向开放的数据所开发出的产品,开发者(科研机构、企业或其他服务商)仅能基于投入的开发成本和有限收益定价。

规则2:公民、企业或其他社会团体认为某类政务数据资源具有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政府不予开放,公民、企业或其他社会团体可以诉请上级政府或者法院要求政府予以开放。公民、企业或其他社会团体必须支付相应的对价:(1)如果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开发再利用,支付基于该数据产品市场效益的对价;(2)如果是以非盈利为目的的开发再利用,支付基于该数据生产成本而确定的价格。社会主体所支付的对价成为相关数据产品投入市场的基准价格。

规则3:公民、企业或其他社会团体在其日常运作过程中收集、开发的数据资源,对于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仅有辅助性作用(即没有直接作用)的,政府必须通过平等协商交易的方式获取使用权。对公共管理职能有重大作用的分散性公共数据,政府可依法实施征用,但应该给予合理的补偿。

规则4:公民、企业或其他社会团体在其日常运作过程中收集、开发的数据资源,对于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有辅助性作用的,如果双方协商交易不成,则政府可以诉求法院,通过支付基于开发成本加有限预价的价格,获得这类数据的使用权。

文章来源:《大数据》 网址: http://www.dsjzz.cn/zonghexinwen/2020/0921/9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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