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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提升网络意识形态风险防范能力研究(3)

来源:大数据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6-1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因此,要将大数据与意识形态传播结合,增强主流意识形态对内、外传播的实效性,提高我国意识形态工作者的数据意识,提升意识形态工作方案的可行性

因此,要将大数据与意识形态传播结合,增强主流意识形态对内、外传播的实效性,提高我国意识形态工作者的数据意识,提升意识形态工作方案的可行性。

对内,我国意识形态工作者要把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到实处,辩证地看待大数据带来的积极与消极作用,加强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针对性,抵御西方国家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和侵袭,发挥大数据在强化主流意识形态引领力的积极作用.

对外,通过实施“大数据+意识形态对外传播”,运用情感语义分析、网络行为分析等大数据分析技术,在了解把握国外受众的思想行为特点与习惯的基础上,分析国外受众对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情况,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改进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对外传播方式,打造契合国外受众的思维方式与习惯的话语体系,增强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对外传播的实效性。

(三)以法律为基本,健全与大数据相适应的法律机制及公民权利保障机制

大数据对人民的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由于法律本身所具有滞后性和不完整性,与大数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与完善,保障人民群众尊严与大数据领域合法权利的法律框架、治理体系仍在探索中。

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制定大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将成为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措施。同时,还要完善数据管理的合理制度化安排。大数据平台在使用、保存和管理用户信息数据的过程中,难以避免有一定的安全风险,相关部件要制定严格的工作流程,建立严格的数据管理制度,规避可能出现的漏洞和风险。

除此之外,可以借鉴欧盟GDPR的做法,保障因大数据而带来的如被遗忘权、获取权、携带权和拒绝权等公民基本权利,避免信息数据被利用和传播。遗忘权指的是数据主体有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关于其个人数据的权利;获取权指的是对自己数据的处理的相关信息有知晓的权利、对已经被处理的个人数据有权要求获取;携带权指的是对于信息从一个系统到另外一个系统的转移,谁有权决定。拒绝权指的是不得强迫收集个人信息。保障因大数据而带来的公民基本权利,避免信息数据被利用和滥用。

[1]审时度势精心谋划超前布局力争主动 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N].人民日报,2017-12-10(1).

[2]罗丽琳.高等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时代精神与理性回归[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207-212.

[3]郑元景.大数据环境下我国意识形态安全风险与治理策略[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6,(5).

[4]胡子祥,余姣.大数据载体给思想政治教育带来的伦理挑战及对策[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15,(5).

[5]中国人大网.大数据: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CB/OL].[2020-01-18.http ://www.npc.gov.cn/npc/c/20 1910/653fcf841cbe67.shtml.

[6]冯刚.大数据应用于思想政治教育的局限与突破[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7(2).

[7]王峰.个人信息保护法应该如何立法?专家建议建立信息保护激励机制[EB/OL].http:// /roll/2017-11-08/,2017-11-08.

丛洁尘,女,汉族,山东威海人,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一、大数据驱动网络意识形态风险防范的优势大数据不仅是一种科学技术,也是一种价值观、方法论,它影响了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大数据是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全球数据呈现爆发增长、海量集聚的特点,对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国家管理、人民生活都产生了重大影响。”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和国家面临着许多新挑战、新风险,需要不断化解和增强防范,而其中意识形态风险的防范尤为关键。大数据在给人们带来新的思考方式和价值理念的同时,也给意识形态风险的防范带来了诸多优势,使互联网这个最大的变量成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最大增量。(一)提升网络意识形态风险防范的时效性意识形态风险对意识形态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网络中的意识形态风险点具有隐蔽性、分散性特点,需要大数据精准识别和挖掘。大数据技术具有高速的特点,这是大数据技术获取信息的关键,它为网络意识形态风险防范提供了更加多样化的手段,它使不同时间段和地域的碎片化信息数据能够形成完整的信息链,整合产生网络中个体的整体性轨迹。网络中的个体用户产生的各类偏好数据就是他们意识形态直接和真实的反映,是预测和识别网络意识形态风险的宝贵资源。大数据技术通过对个体的网页、视频、评论等数据内容的进行分析并追寻关联性,能够及时、详尽地勾勒出其思想、行为倾向,更准确地掌握舆论信息。所以针对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敏感性话题等,可通过网络各类平台等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对其隐性的风险点进行及及时有效的引导和治理,提升网络意识形态风险防范的时效性。(二)助力网络意识形态风险防范的可量化评估随着网络传播分众化、差异化趋势的加强,互联网深刻影响了个体的价值选择、思维判断和行为模式,大数据的全方位、全过程应用模式得到最大限度的开发,简单的文字、图表等基础信息与社会交往、人民舆情、价值取向等复杂现象相结合,能够形成可视化量表和动态图谱,便于利用大数据技术展开可量化评估。特别是针对一些重大网络意识形态风险事件,通过大数据挖掘和分析工具识别网络意识热点核心要素、绘制网络意识形态可视化图谱,从而精准捕捉事件热点及其中隐含的风险点,在分析的基础上得出比较全面、客观的分析数据以及相关的评价指标,根据相应的数据记录去观察、分析并引导网络个体,为网络意识形态风险防范提供方案,为提升网络意识形态引领力提供信息导向。(三)促进网络意识形态风险防范的整体性与个体化相统一大数据是一种整体性思维,能够将整体和部分统一起来,以全局性、多样性、真实性的海量数据,探索社会群体意识的多元、多层、多角度特征,较为准确、科学地反映国家意识形态治理的全过程,并能够覆盖虚拟与现实社会活动的各个层面。大数据提供的平台支撑和数据分析不仅可以使意识形态工作者的工作更加严谨科学,还可以更加准确地把握个体意识形态情况。网络中的图片、视频等蕴藏着感性意识形态成分,大数据能够对抓取到的大众“网络”生活动态进行深入分析和识别,解读感性意识形态,将各种相似的网络生活动态归类,通过数据分析预测个体的意识形态的发展情况,更加敏锐地发现其个性发展特点,精准定位受众进行有针对性的个性教育,做到精准定位受众、主动设置议题和个性移动推送等,有利于促进个体在意识形态舆论中更加理性地做出判断。二、大数据推动网络意识形态风险防范的现实困境由于大数据技术是一项新兴技术,其广泛应用与价值显现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实施,在探索过程中,由于技术掌握不充分、由数据转换成结论能力不足、制度监管不完善等,既面临着不愿用、不会用、不敢用的问题,也存在着数据量不大、质不高、效不显的现象,为运用大数据技术推动网络意识形态风险防范发展提出了现实的挑战。(一)环境困境:西方发达国家借助大数据技术进行数据霸权当前,互联网正发展为“数据网”。数据主权领域成为继海、陆、空之后的各个国家争先抢夺的空间。各个国家都加快了对数据的保护和利用,西方发达国家凭借其在一些关键领域和核心技术上掌握控制权,积极抢占大数据战略“高地”,按照西方价值观制定全球政治秩序和规则,借助大数据技术对我国网络用户思想动向实行监控、分析和操纵,以更加隐蔽的方式对我国进行自由主义、文化霸权主义等思想渗透。同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借助其先进的大数据技术,对他国实施更精准的意识形态传播、控制,不仅推进西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定向性、分众性和潜在性的话语传播,同时运用大数据的截取和分析能力,对他国进行意识形态控制。处于大数据的低势位和边缘地带的发展中国家意识形态安全面临巨大的风险挑战,其实质是网络霸权在大数据时代的缩影。(二)思维困境:现阶段由数据到结论转化能力不足大数据作为一项新技术,成为了解个体意识形态情况,挖掘需求,评估表现的有效工具,备受关注。然而需要警惕的是,在大数据应用于意识形态风险防范的过程中,大数据存在被炒作和神话的现象。实际上,从大数据的技术属性来看,数据数量的多少,与自己的价值并不相关。大数据对意识形态领域的预测和分析是否有效,从海量数据到有价值结论的转化是否成功,取决于实施数据处理的人员是否同时具备数据处理技术和专业知识能力,缺一不可。具体来讲,首先,从数据到结论转化强调全面、完整的分析整理数据,关注数据间的关联性,挖掘出隐藏其中的有用信息并加以合理利用,从而使大数据产生实用价值。再者,从数据到结论转化中强调预判性,大数据意识不仅仅只是对现存信息的分析,更重要的是在数据分析中发现其潜在问题,预判事件发展的可能,提供事件发展的预警和预控。然而现阶段运用大数据进行科学预判的意识和能力还有待提升。意识形态工作是做人的工作,人的复杂性、思想性、发展性都为其增加了更多的不确定性,增大了以过去经验来预测未来工作的难度。(三)伦理困境:信息数据不可控对人的“异化”风险加大信息数据不可控特征增强,大数据带来的个人隐私暴露、公平正义亵渎以及“唯数据主义”伦理危机 ,大数据是一项先进科学技术,但是一部分意识形态工作者存在着对信息数据过度依赖的问题,大数据技术只是一种辅助手段。个体的网络意识形态受网络整体大环境、朋友圈圈层、家庭环境氛围等各种因素影响,仅凭数据就判断会造成认识不清,产生唯数据主义的伦理危机。同时,大数据时代,网络个体的各类生活、学习、工作方面的数据都在无形中被记录,如网页浏览、评论内容、购物偏好、游戏社交平台等都暗含着个体的思维习惯和行为特点,如果这些数据被别有用心的人窃取分析和不当使用,就会引发一系列诸如伦理、法律和社会等方面问题,而网络意识形态的超时空渗透、复杂多元化和自由交互性等特征会使网络中的舆情更容易传导到现实社会中去,大数据的不可控与社会风险泛化的共生效应导致网络意识形态风险加剧。三、大数据推动意识形态风险防范的提升路径(一)以人的需求为中心,提升合理预测风险的数据信息素养与能力大数据的价值本质在于提供一种人类认识复杂系统的新思维和新手段。 要发挥大数据的技术优势与创新优势,建立起以人民为中心的有效预测机制。首先,大数据的分析要满足人民的需求,人民的需求不是静止的,而是随着时代发展不断变化的,要兼顾现实性和前瞻性,提升由数据转化成有效结论的能力。以人民的现实需求为依托,是切实有效防范意识形态风险的基础。通过大数据研究人民群众需求变化趋势,收集人民群众生活、工作、思想等各方面的有效数据,实现网络主流意识形态和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衔接贴合。其次,在数据转换成结论的过程中,要注重数据的鉴别和筛选,提高数据来源的可靠性。数据是行为主体的选择,但它的出发点不一定是自主性的行为,数据结果也不一定是真实有效的,非自主性行为形成的数据是失真的。数据到结论的转化过程既受到数据预测准确性,数据解读正确性的影响,也与数据呈现即时性和数据信息宽泛性的特征不可分割,这导致依靠大数据技术得出的结论不一定准确,甚至不一定有用。最后,既要保持“技术敏感”又要避免“技术迷信”,既要把握“理论可行”又要注重“实际可行”,立足大数据技术特征,客观认识、冷静看待大数据本身在数据产生、数据处理和数据结论运用等方面的局限性,在此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发挥大数据应用价值,不要过分依赖数据信息。(二)以主流意识形态为引领,利用大数据开展主流意识形态的内外传播工作长期以来,西方敌对势力借助“大数据霸权”“强势话语权”,抢占大数据战略“高地”,而我国在主流意识形态的对外传播过程中,很多时候都忽视了对国外受众的实际需要、思维方式、行为习惯等的分析,而是站在自身立场进行传播。因此,要将大数据与意识形态传播结合,增强主流意识形态对内、外传播的实效性,提高我国意识形态工作者的数据意识,提升意识形态工作方案的可行性。对内,我国意识形态工作者要把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到实处,辩证地看待大数据带来的积极与消极作用,加强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针对性,抵御西方国家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和侵袭,发挥大数据在强化主流意识形态引领力的积极作用.对外,通过实施“大数据+意识形态对外传播”,运用情感语义分析、网络行为分析等大数据分析技术,在了解把握国外受众的思想行为特点与习惯的基础上,分析国外受众对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情况,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改进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对外传播方式,打造契合国外受众的思维方式与习惯的话语体系,增强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对外传播的实效性。(三)以法律为基本,健全与大数据相适应的法律机制及公民权利保障机制大数据对人民的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由于法律本身所具有滞后性和不完整性,与大数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与完善,保障人民群众尊严与大数据领域合法权利的法律框架、治理体系仍在探索中。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制定大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将成为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措施。同时,还要完善数据管理的合理制度化安排。大数据平台在使用、保存和管理用户信息数据的过程中,难以避免有一定的安全风险,相关部件要制定严格的工作流程,建立严格的数据管理制度,规避可能出现的漏洞和风险。除此之外,可以借鉴欧盟GDPR的做法,保障因大数据而带来的如被遗忘权、获取权、携带权和拒绝权等公民基本权利,避免信息数据被利用和传播。遗忘权指的是数据主体有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关于其个人数据的权利;获取权指的是对自己数据的处理的相关信息有知晓的权利、对已经被处理的个人数据有权要求获取;携带权指的是对于信息从一个系统到另外一个系统的转移,谁有权决定。拒绝权指的是不得强迫收集个人信息。保障因大数据而带来的公民基本权利,避免信息数据被利用和滥用。参考文献:[1]审时度势精心谋划超前布局力争主动 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N].人民日报,2017-12-10(1).[2]罗丽琳.高等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时代精神与理性回归[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207-212.[3]郑元景.大数据环境下我国意识形态安全风险与治理策略[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6,(5).[4]胡子祥,余姣.大数据载体给思想政治教育带来的伦理挑战及对策[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15,(5).[5]中国人大网.大数据: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CB/OL].[2020-01-18.http ://www.npc.gov.cn/npc/c/20 1910/653fcf841cbe67.shtml.[6]冯刚.大数据应用于思想政治教育的局限与突破[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7(2).[7]王峰.个人信息保护法应该如何立法?专家建议建立信息保护激励机制[EB/OL].http:// /roll/2017-11-08/,2017-11-08.

文章来源:《大数据》 网址: http://www.dsjzz.cn/qikandaodu/2021/0610/24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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